濾食中的鬼蝠魟 (Manta birostris) from Wikimedia Commons (CC-BY-SA 4.0) |
首先,也許應該先談談公約簽署是怎麼一回事—即使是聯合國會員國,在大多數國家內,任何公約的簽署都需要經過國會同意,並且制定相關施行法,這個過程稱為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但這些簽署事實上只是一種道德義務,如果國會不同意、或簽署後沒有內國法化,或內國法化後沒有徹底執行,聯合國很難對其國內事務有約束力—例如:正因為聯合國保育遷徙性物種公約 (Convention on Conservation of Migratory Species,又稱波昂公約) 要求對鯊魚與海龜進行國內管制,日本並沒有簽署這項公約。
而華盛頓公約,算是公約中稍微有約束力一點點的,因為如果會員國沒有遵守規定,其他會員國可以發起貿易抵制,禁止不乖的國家繼續出口某個特定物種。但是,說到台灣的蝠魟,有幾個問題:
1. 蝠魟是在華盛頓公約的附錄二中。這個意思是,國際承認貿易可能會造成蝠魟一定程度的保育危機,但對蝠魟(附錄二物種)的保育目標是確保「永續利用」,而非「禁止貿易」。
2. 華盛頓公約只能規範國際間的貿易行為,也就是說,就算一個物種被列在附錄一(禁止國際貿易),也管不到國內的捕捉和貿易。
3. 台灣並不是華盛頓公約的會員國。(但是純粹是因為政治因素無法加入,並不是台灣不認同華盛頓公約的精神,相反的,我們的很多相關法律與政府行政都自主遵守華盛頓公約的規範。)
欸?所以我們就不用保護蝠魟了?
並不是這樣的。回到我們前面說過的,國際公約是一種「道德義務」,也就是說,公約簽署象徵的是簽署國認知到了問題、並願意與其他國家攜手合作來面對、解決問題。
所以,如果我們認同華盛頓公約、認同蝠魟應該被保育,該做的事情應該是:確實調查蝠魟在台灣周邊海域的生長情形、漁業如何影響他們的生存、如何制訂規範與輔導漁民有限度的利用這樣的自然資源。
換句話說,我們應該督促的對象是漁業署和林務局,而不是直接將矛頭指向漁民。
就以台灣有簽署與施行的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來說,在這麼多年的實務執行中,對其法律位階與效力、適用機關和拘束範圍依舊爭論不休,就可以看出真正的最後一哩,一向都是在各國國內的行政實務上啊!整個施行過程,更是有賴公民社會的監督。回到海洋生物保育,則還是那句老話—透過累積資料、了解物種,才能檢討管理方式或評估是否需要保育,從根本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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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t & Crystal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漁民如有環境保護意識永續經營,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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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寫什麼屁話啦!你知道漁民的心態是明知魚越來越少,最後一尾也要是由自己抓上來嗎?你有試過po違法照片被黑衣人包圍嗎?你知道三海浬禁網,墾丁保育區不用30米就有底刺網嗎?你知道認真負責的員警被地方勢力弄走,然後又開始濫捕嗎?國家法令都沒在遵守,還指望國際公約!你這篇發在滔滔真是天大的笑話!!
回覆刪除所以要怎麼辦?
刪除你是漁民膩;還是你被圍剿過?
刪除不守法是自己道德觀不足
滔滔也只是再論述觀點
有時間再這邊屁配叫,不如想想怎麼一起改變環境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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