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2日 星期四

海洋保護區比例背後的祕密

近一世紀以來,由於科技的快速發展,我們竭盡所能且毫無節制的榨取海洋所能供給的一切,人類與海洋的關係已然失衡。有鑑於此,各國相繼開始規劃海洋保護區,希望能為過去的濫用做出一些補償。



依照2004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祕書處對海洋保護區所作出的定義:為任何海洋或鄰近海洋之特定地區,包括其潮間帶或亞潮帶,連同其覆水與其有關之動物、植物、歷史與文化特徵,與其周邊相比,享有較高等級之法律或其他包括習俗等有效手段予以保存其生物多樣性。

根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的官方統計資料,檢視全球海洋保育先進國家,澳洲之海洋保護區總面積僅佔其領海面積28.3%,美國則為28.6%。比例皆不高的原因在於,這些國家在準備劃設一個海洋保護區時,必須經過長時間的地方意見諮詢,上百場的說明會與公聽會,並一一回覆利益關係人所提出之質疑與反對意見。這過程在澳洲約為兩年,美國則為三至五年。海洋保護區發展至今,這些國家皆體認到,在劃設前盡其所能的弭平歧見,在保護區劃設後,才越能順利運作,真正發揮其功效,如此也才符合生物多樣性公約祕書處所定義海洋保護區之核心精神「有效管理」。


我農委會漁業署2012年宣稱,我國海洋保護區占領海面積46.15%,在全球名列前茅。然而事實是,我國目前除了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是以整體海洋環境及生態系為保育標的,並設有專責管理機關(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與執法機關(海巡署)以外,其他大部分皆為漁政機關將台灣沿岸數十個依漁業法劃設,僅針對單一物種、漁具或漁法加以限制,其他開發活動仍可照常進行的管制海域,包括「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漁業資源保護區」皆當做海洋保護區列入計算的結果。目的僅是為了快速達到行政院所頒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所訂「2020年領海面積之20%為保護區」的目標。

並且,政府依據漁業法劃設管制區時,並不存在公民參與機制,一紙公告便能完成劃設,造成管制區未能真實反應地方需求,導致管理成效不彰。且部分海域執法長期受到地方民代、議員的介入干涉,少數不法漁民仍使用非法漁具漁法,甚至盜賣漁船用油賺取價差,而安份守己的多數漁民,卻只能望洋興嘆,種種現象皆顯示這些海域缺乏「有效管理」。我們只能期待相關政府機關,包括農委會漁業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能正視浮濫計算海洋保護區的現況,依照國際標準,例如2012年IUCN所發布的「海洋保護區適用IUCN保護區管理分類指導方針」,以審慎嚴格的立場重新計算我國海洋保護區比例。確實的數據與資訊對我國未來海洋保育政策的規劃與施行絕對有正面的幫助。


延伸閱讀:

陳昭倫 - <台灣海洋保護區的迷思與希望>
http://www.earthday.org.tw/column/viewpoint2011/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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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介珩,目前於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擔任研究助理。深信海洋從來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人類。

1 則留言:

  1. 我真的就在墾管處看到陳情抗議民眾,我真的相信在台灣,很多法條只要議員一通電話就通通可以無視,真的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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