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2日 星期三

誰來救我?

(設計對白)什麼?你說台灣海巡以後不負責海上救難了嗎?(Photo: Coast Guard News@Flickr, CC BY-NC-ND 2.0)
昨天有則【西嶼漁船擱淺  暗夜吊掛4人獲救】的新聞,便想起一篇上週(7/14)農委會發給各縣市政府的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船海難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作業程序第二點附件一:海難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表修正規定

災害別:海難

甲級災害規模: 通報至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一、船舶發生或有發生重大海難之虞,船舶損害嚴重且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十人以上者。
二、災害有擴大之趨勢,可預見災害對於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三、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經部(次)長認定有陳報必要性者。

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船類)及交通部。

一、船舶發生或有發生海難之虞,且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四人以上、九人以下者。
二、船舶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具新聞性之意外事件者。

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地方海岸巡防、港務等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一、船舶有發生海難之虞,人員無立即傷亡或危險者。
二、船舶發生海難事件,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三人以下者。

附註:災害發生有大陸及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橫向通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來源:台中市政府網站

有什麼問題呢?今年六月三讀通過的海巡署組織法中,是這麼寫的....
總統令 第 7200 號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051 號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巡署 (以下簡稱本署)。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 之安全檢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 
五、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 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 
六、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調查。 
八、海岸管制區之安全維護。 
九、海巡人員教育訓練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項。
(來源:總統府公報 第7200號

海上救難呢?現行的海岸巡防法則是(節錄)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184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5條


第四條 巡防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 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二、 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三、 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
四、 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五、 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 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七、 執行事項:

(一) 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 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
(三) 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四) 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在剛通過的海巡署組織法裡,新增了海事安全維護(Marine safety),不過海岸巡防法裡原執行事項的第二項—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就這麼消失了。緊急災害時的搜救(search and rescue),雖然是與海域執法有別,但卻是各沿海國的海域執法機制重要的執行工作,也是法定任務(Mandated mission)

如果海上救難與海洋災害救護不再是海巡署的法定任務,在行政院組織改革還未拍板定案的其他單位,有哪一個有可能進行這項任務呢?

是截至103年6月底,各機關總編制員額17,992人,但實際員額僅13,313人的消防署?或者有其他即將成立的組織,要擔負這項重責大任呢?

此組織法和現行海巡法間有不少差異,如第三項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與第四項海洋環境資源保護與保育,也在新組織法中一併刪除,目前護漁仍是海巡在台菲重疊經濟海域的一項重要任務,未來是否仍由海巡負責,將有待釐清。
 

參考資料
邊子光【各國海域執法制度】

延伸閱讀
胡念祖     海洋四法—保育破網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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